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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活案 監院對屏縣府與、政部提糾正
Dec 4th 2013, 04:19

監察院上午通過「悠活渡假村『以集合住宅之名行旅館經營之實』未經環評違法營運逾14年」調查報告,並認為屏東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及內政部容任悠活渡假村自84年間以集合住宅申請興建,未經環評程序違法營運逾14年以上,怠忽職責,核有嚴重違失,一併提案糾正。

監委程仁宏、葉耀鵬、馬以工指出,內政部營建署墾管處及屏東縣政府身為第一線執法機關,卻容任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自84年間起以集合住宅之名與建,卻行旅館營運之實,且未經環境影響評估違法經營逾14年;復歷年怠於執行稽查裁罰及強制改善作為,肇致無法遏止業者持續違法經營行為;又屏東縣政府對於悠活公司經營之牡丹灣Villa民宿,未能有效稽查以遏阻其屢次違法擅自開發、擴大營業並占用國有土地情事,且所為裁罰與業者違法利益所得顯不符比例原則,均有違失。

【中央社台北4日電】

監察院說,悠活渡假村「以集合住宅之名,行旅館經營之實」,未經環評違法營運逾14年,今天通過糾正內政部、屏東縣政府。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程仁宏、葉耀鵬、馬以工提案,糾正內政部、屏東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悠活渡假村民國84年間以集合住宅申請興建,88年完工後就以旅館營業使用,一直到102年間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未經環評程序違法營運逾14年以上;屏東縣政府及內政部怠忽職責,有嚴重違失。

程仁宏指出,屏東縣政府及內政部墾管處歷年對悠活渡假村的稽查頻率及裁罰強度顯然不足,怠於稽查裁罰及執行強制改善,導致無法有效遏止業者持續違法經營行為,任令違法情事長期存在,有違失;內政部是國家公園法主管機關,沒有監督,也有怠失。

糾正案文指出,悠活渡假村以集合住宅之名,行經營旅館之實,歷年營業項目不符、未依法核准設置旅館、未辦理公安申報、建築物違規使用、旅館業擴大營業等違法事項,分別依違反商業登記法、建築法、旅館業管理規則、發展觀光條例、國家公園法等相關法令,屏東縣政府歷年僅裁罰10次計新台幣29萬元,墾管處也僅裁罰9次計11萬8800元。

糾正案文說,屏東縣政府就該渡假村於第3至6區擴大營業部分,於95年11月至101年7月間毫無稽查裁處作為。

另外,程仁宏說,屏東縣政府針對悠活公司經營的牡丹灣Villa民宿,未能有效稽查遏阻違法經營行為,任令業者屢次擴大營業、占用國有土地及擅自開發等,其違規所獲利益與裁處作為不符比例原則,顯然疏於職責,有怠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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