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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7日 17:11
文/吳景欽
檢察總長又自爆,對於立法院長王金平的疑似關說案,曾二次面見總統,向其為報告。如此的作為,不僅於法無據,更有失檢察總長該堅持的中立性與獨立性。
在組織上,檢察署雖隸屬法務部,但法務部長對於檢察體系卻只能為行政之監督,對於具體個案並不能為干預。而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1項,檢察總長乃有統轄全國檢察署之權,並基於同法第64條及檢察一體原則,對於檢察官具體個案的偵查,亦有親自處理或將案件移轉給其他檢察官之權。這也意味,檢察總長就犯罪訴追而言,乃具有最高的指揮權,若再考量最高檢察署所設立,用來對抗高層公務員貪瀆犯罪的特偵組,亦受其直接指揮下,檢察總長權力之大,已不言可喻。
也因檢察總長的位高權重,在2006年,立法院修正法院組織法時,才於第66條第8項規定,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且經立法院同意,並藉由四年任期及不得連任之明文,以來抑制與保障檢察權的獨立行使。而檢察總長雖由總統提名與立院同意任命,惟一旦上任,就犯罪偵查與訴追來說,並無須聽命於總統或立法院,致無所謂上官可言,只能謹守法律的界限而來行使其職權。
所以,對於特偵組藉由法官貪瀆案,可以藉由案外案不斷擴線監聽,甚而恐嚇承辦檢察官等等的濫權違法行徑,身為最高檢察首長的黃世銘,未能為制止,實已有失監督之職責。更可議的是,檢察總長還將原本應該保密的偵查資訊向總統為報告。如此的作法,不僅已經嚴重破壞檢察權的中立性,更已觸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及刑法第132條的洩密罪,此顯已非送檢察官評鑑,即可為了事。只是於檢察總長仍在其位下,下級檢察官是否敢於偵查,恐得打個大問號。 (接下一頁)
關鍵字: 檢察總長 關說 監聽 馬英九 民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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